2014年5月1日 星期四

可以對上街抗爭者施行「預防性羈押」嗎?

羈押的法律精神應該是:「若不羈押該人,則無法保障大多數人安全與利益」,應該是在這種情況下,才有申請羈押的必要。羈押是剝奪人的人身自由,檢察官在申請羈押時,要非常謹慎,不是想羈押就可以羈押的。

因此,今天我讀到〈群眾抗爭 警未來擬蒐證交檢採預防性羈押〉這則新聞時,我覺得實在太匪夷所思了,於是我去查了「預防性羈押」的法條。

預防性羈押的內容不外乎放火、強制性交、妨害自由、恐嚇危害安全罪、竊盜、搶奪、詐欺、恐嚇取財這類「如果發生了將導致嚴重後果」的情況。但是民眾上街抗爭,到底會發生什麼「嚴重」的後果呢?是的,有些人會覺得社會很亂,但這個亂,只是揭開了從前社會寧靜和平的表象。

請看一下「預防性羈押」的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左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百二十二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至第三百二十七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
九、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請問上述哪一條適用於上街抗爭的民眾呢?警察以「預防性羈押」來恐嚇人民,台灣還稱得上是民主社會嗎?


相關新聞:群眾抗爭 警未來擬蒐證交檢採預防性羈押
http://newtalk.tw/news/2014/04/30/46832.html

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
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lawrela.aspx?lsid=FL001445&ldate=20000209&lno=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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