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9日 星期一

警察上銬的權力從何而來?


「手銬拿過來!」
「我犯了什麼罪?」

「我告你強制罪。」
「我做了什麼?我根本就沒有檔你呀!」

「手銬拿過來,逮捕!」

由許哲韡同學所提供的影片(20130427_苑裡反瘋車_警方執法過當)可以看到,警方要驅離前來聲援苑裡反瘋車自救會的學生與群眾。聲援群眾不願離開,警察就大喊著要同仁把手銬拿出來。

警察最喜歡說依法行政。那麼我們就從「法」的角度來檢視警察是否執法過當。在過程中,警察以「強制罪」為名逮捕聲援民眾;但什麼是「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大家看影片就可以知道,聲援的群眾中有哪個人正在做強暴、脅迫他人的行為?群眾大喊:「捍衛家園無罪」,警察說:「你們涉嫌強制罪,現在不離開的話,馬上逮捕。」聲援民眾繼續高喊:「英華威滾出苑裡!」警察回喊:「逮捕!抓人!」「手銬拿上來!有帶手銬的拿出來!」

好,就算聲援民眾真的犯了強制罪(但明眼人都看得出來沒有),那麼警察有權力將聲援民眾上銬嗎?

〈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第19條指出,警察對民眾有管束權,但僅限「瘋狂或酒醉」、「意圖自殺者」、「暴行或鬥毆」、「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而且就法條的內容來看,「管束」原本的用意是「為了防止造成當事者或他人之身體傷害」。

好,就算警察依法管束人民有理,那麼對於苑裡聲援者而言,有沒有上手銬的必要呢?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列出使用警銬的情形: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明眼人都看得出來,苑裡聲援民眾他們既沒有攻擊警察,也沒有損毀物品;他們連抗拒管束都還沒來得及抗拒,就被警察「直接銬上手銬」。

警察被賦有權力,是因為「行使職權」而擁有權力;那權力不是他個人所有,而是來自於人民信任政府賦予警察的公權力。因為握有權力,警察在行使職權時必須更加小心不得侵害人權。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許多人以為法律是冰冷的,但其實不是;當我們仔細了解法律就會知道,冰冷的,其實是執法者的心。

「我來這裡,只是要維護人們的生命財產。」苑裡反瘋車的聲援者說。而這樣的人,被我們的警察上銬帶走。


延伸閱讀:

20130427_苑裡反瘋車_警方執法過當
https://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wc827QohfOw#!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04

警察職權行使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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