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7日 星期六

跑步日誌(其實是法學日誌)


今天八點起床。其實不算早,但可能是因為下雨吧,很努力地才從被窩裡出來。這時突然非常崇拜高中時代的自己,每天六點半就得起床,去到學校,上滿八節課。

今天的我才上了五個小時的課,回到家就覺得好累好累。

早上九點到十二點,台灣法學會辦了一場「正義或不正義的法?華光社區事件法律考」。我只能說,收穫實在太多了,但現在腦袋實在太脹了,沒有辦法好好整理筆記,僅將我覺得最重要的、最打到我的一點,先寫下來:

一般人說情、理、法,總以為「情」「理」「法」是互斥的;但是,高榮志律師這麼說「:一部完善的法律,會將『情』考量進去。」民法第769條與770條,就是這樣的例子。

民法第769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第770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這兩條法律背後的想法,就是因應當時歷史背景,將人與土地之間的關係與情感包含進去。可惜,這樣的法條對華光社區的居民來說,看得到,拿不到。多數的居民,並不曉得自己可以去請求土地所有權;而當法務部來告他們,他們才知道有請求登記土地所有權這回事;而當他們請求登記土地所有權時,卻受到受理單位的百般刁難。

「你們住在這塊土地上,是以什麼樣的意思?是『所有』的意思,還是『使用』的意思?」

一般的民眾根本搞不清楚他問「所有」跟「使用」,到底用意是什麼?像我,我就覺得土地又不是我生產的,當然不是我所有,我只能使用它;所以,如果是我可能就會回答「使用」。但這樣一來就糟了,因為辦事人員會笑嘻嘻地指著法條說:「這上面寫,要以『所有』的意思。」

那如果我改口說,喔喔喔,我的意思是,我使用這塊土地這麼久了,幾十年了,我想我應該擁有這塊地的所有權……(不過老實說,我個人還是一直覺得人能夠擁有土地的所有權是一件很奇怪的事……但是沒辦法,如果我不想被趕走,我只好這樣說)

這時辦事人員可能就會要求你:「那麼請你舉證,你當初在這塊地上蓋房子,是以『所有』的意思,而不是『使用』這塊地的意思……」

我的天呀!這是在玩文字遊戲嗎?我可以說這樣根本就是刻意刁難嗎?完全違背了那兩條民法當初設立的善意。

除了這之外,還有太多太多。

今天的論壇,讓我見識到了許多懂法玩法的人的惡,卻也發現或許法律如我當初所期望,是個可以保護人的東西。我想華光是件最大的問題是,不是法律無情,而是執法之人無情。

剩下的筆記,明天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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