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8日 星期四

跑步日誌(第20天‧20130417)關於「立院提案停建核四是否違憲」


一開始寫跑步日誌,有一種怎麼寫都寫不完的感覺。感覺太多了,連「痠」「痛」「疲」「累」都可以寫好多好多。而剛剛,打開word已經五分鐘了,連個字都沒有;沒有就算了,我還想著不知道要寫什麼的話不如來看偶像劇好了。

這怎麼行?

怎麼不行呢?

寫下上面這幾行廢話之前,我正在一字一字地讀「大法官釋字第520號」。真的是一字一字讀出聲音來喔,因為不這樣做,我根本讀不懂。沒事讀這做什麼呢?當然,如果沒事的話,我是不會這樣耗費體力去讀什麼法律條文,真是傷眼又傷腦!可是沒辦法,我想要搞清楚立法院提案停建核四究竟是否違憲。

整個讀完以後,老實說,我突然覺得「立院願不願意提案停建核四,與他們這樣做是否違憲」,其實一點關係也沒有。

照「大法官釋字第520號」的法條內容,行政院要先向立法院提出決議停建核四的報告後,再由立院來投票表決贊成與否。所以,國民黨立委說:「立院提案停建核四違憲。」從這個角度來看,好像說得通。

但再仔細一想,「行政院要先向立法院提出決議停建核四的報告後,再由立院來投票表決贊成與否」,不等於「立法院不能提案停建核四」。因為,520號釋文的解釋爭點是「政院停建核四廠是否應向立院報告」,它的重點只在於──行政院不能自己片面決定停建核四。

說得直接一點:「立院提案停建核四」與「行政院要先向立法院提出決議停建核四的報告後,再由立院來投票表決贊成與否」,這是兩件事,而且這兩件事不相牴觸。

如果再想更源頭一點,或者說更直觀一點的事──

如果立院提案舉辦核四公投是因為「體察民意」,那麼他們更有擔當一點的做法應該是「真正地體察民意」,並且深入了解核四問題;然後,若是該做停建核四的提案就提案,不要把自己的工作丟回來給選民;要不然台灣的立委的選舉是選好玩的嗎?

呼!這篇文章還不到一千字,卻寫了一個多小時。

嗯,這跟跑步有什麼關係呢?好像沒有關係。不過,因為「一定要寫跑步日誌,所以坐在電腦前面」,因此整理了一下自己困惑的問題。嗯,也算是寫跑步日誌的好處吧!但我懷疑這篇文章有多少人會想讀完。

最後,419早上,也就是明天早上,可以去包圍立院的人,請抽出時間去包圍吧!
http://www.facebook.com/events/261304157346441/

【大法官釋字第520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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