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4日 星期三

華光最後一夜‧20130424


11點多又回到華光社區,一直待到24號的零時三十分。看著守夜的群眾,與架起圍籬的警察,心裡一直想著「法律」的問題。

我們全都被法律綁架了。

回到華光之前,我google著兩公約的資料,找到兩公約中關於「適當住房權」的一般性意見。但看著看著,當我們回到華光的時候,我突然有一個想法──並不是因為台灣也簽署了兩公約,所以人民才能夠擁有安心居住的希望。我們都被法律綁架了!並不是「因為有法律在那邊,人民才因此有居住的權利。」

回過頭來看法法務部告華光社區的居民這件事。因為有個法條在那裡,法務部說自己依法有據,所以就告得心安理得理所當然。但是其實,除了法律之外,還有太多太多的方式可以處理華光社區。

用法律處理可以很快。比誰的法源比較高,誰比較會用法律。但有些事情是可以不用法律來處理的,可是我們的政府都忘記了。

法律最後落得被人利用,怎麼「用」對用的人來說比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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