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5日 星期五

墮胎罪?

因為心跳法案的緣故,我去查了「優生保健法」第9條,也因此知道了台灣目前有「墮胎罪」(刑法第288條)。
 
儘管在「優生保健法」第9條的條件下,現在墮胎罪幾乎不太可能成立(除非是未成年)。但是,我對「墮胎罪」的罪字還是覺得有點敏感。如果終止妊娠是女人的身體自主權,那麼自主終止妊娠是否該被列在刑法裡呢?
 

 
--刑法第 288 條--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優生保健法第 9 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後來讀了呂秋遠對上述法條的解釋,終於明白一點點。

〈關於墮胎的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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