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7日 星期五

噪音管制法條整理

一、 噪音管制區​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2條初步將管制區域分成四類,管制區的類型會影響到管制的強度,第二類管制區相對較受保護,而類型如下:​

第一類: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
第二類: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宅地區。​
第三類:以住宅使用為主,但混合商業或工業等使用,且需維護其住宅安寧之地區。​
第四類:供工業或交通使用為主,且需防止噪音影響附近住宅安寧之地區。​


二、 擴音設施:指具有接收音源音量裝置(含可外接麥克風、收音器之功能)及音量擴大功能之設備或設施。​

三、 測量時間:選擇發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時刻或陳情人指定之時刻測量。​

四、 測量方法:測量擴音設施時,以擴音設施音源水平投影距離三公尺以上,主管機關指定之位置測量之。​

五、 第一、二類管制區之擴音設施噪音,規範如下(分貝)​

1. 第一類:日間(57)晚間(47)夜間(40)​
2. 第二類:日間(72)晚間(57)夜間(47)​

六、 擴音設施之噪音: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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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噪音管制法、噪音管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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