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日 星期六

若冤案無解,又為何要解?──我讀《流氓王信福》

我第一次知道「流氓王信福」,是因為張娟芬以此題入圍台北文學獎年金計畫。當時我沒聽過王信福,也不曉得這究竟是個什麼事件。讀了計畫內容後,知道張娟芬想寫一件陳年冤案──冤案主角王信福,1990年被控教唆殺警後逃亡至中國,2006年被捕,2011年在沒有確切事證僅憑證人供詞的情況下,判決死刑定讞,待死中。​

不過,雖然我很欣賞張娟芬,但我對自己尚未完全明白的事情,皆抱持保留態度。我不會因為張娟芬說王信福案是冤案,就馬上相信這是冤案;我要聽到她怎麼說,她如何判斷,提出了哪些證據證明王信福被冤枉。所以我在等,等「流氓王信福」完稿成書,在瞭解來龍去脈後,我才知道該如何判斷。​

但書還未出版前,張娟芬先拍了電影。​

三月中,電影《審判王信福》在台北光點華山有場公益播放,我去看了。先說我在觀影時當下的直覺反應──由於《審判王信福》並不是紀錄片,它是一部改編自王信福案的劇情片,電影將重點擺在法庭上的審判,簡單來說,它以模擬法庭的形式來呈現王信福案的爭議點。這樣的表現形式,坦白說我剛開始並無法「百分之百」相信這部電影。因為它是改編,而我對原案一無所知,所以我無法判斷編劇改編的程度。我的意思並不是覺得編劇會造假,而是──「會不會這是因為要救援王信福,所以模擬法庭呈現了對王信福有利的一面?並突顯檢警在辦案時的荒謬?」證人說自己當初的證詞是因刑求被脅迫是真的嗎?兇槍上找不到王信福的指紋,但法院卻推說指紋可能是因為被人擦拭或年代久遠所以驗不出來──如此違反「無罪推定」的說法,司法真的那麼離譜嗎?關鍵證人傳喚不到,法官可以講一句「我也沒有辦法」就算了?以及,《審判王信福》的爭點若如此明顯,那為何法官會做出死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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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電影結束後雖有QA時間,但因為我問題太多,而且有些還在腦袋中轉著,尚未理出頭緒,所以我沒在當下發問。我想,或許我讀完《流氓王信福》後就能解惑?而當我讀完書,我發現確實解惑了,但解惑的同時也帶來更大的疑惑──我們的司法是為了找出「真相」?還是只是想「破案」?找到一個名字一個人,有人頂罪為此負責就好,不管偵辦過程中有多少瑕疵與漏洞?我發現,我想像中司法所能做到的公平正義,與現實有著一大段距離。​

--原來那是個沒有「無罪推定概念」的年代​--

並不是我有多相信司法,但我原本以為無罪推定是基本原則,是司法審判過程中最起碼該遵守的線。後來我才知道我認為的理所當然,在從前的司法中並不存在。「沒有找到證據不表示你沒有做」──本案的關鍵證據兇槍送驗後並無發現王信福的指紋,但法官卻在判決中說:「不能僅以扣案槍枝並未鑑出被告指紋,即否定被告有交槍予陳榮傑之事實」……​

以邏輯來說,這是推論,而非「事實」;該推論僅代表「他並非沒有拿過此槍的『可能』」,但無法以此作為「他拿過此槍的『事實』」。​

我不是念法律的,但以邏輯來看,法官將「可能」與「事實」混淆了。法官不能僅憑「可能」來建立「事實」。要說「可能」,除非可能性為零,否則每件事都有可能。所謂嫌疑,代表有可能,但也僅僅是可能,必須透過證據來證明「那個可能」「為真」,否則就該排除,落實無罪推定。​

另外,法官也犯了因果關係上的謬誤──他先認定王信福有交槍給陳榮傑的「事實」,然後再說不能因為未驗出指紋就否定此事實──事件的因果邏輯關係,似乎顛倒了。​

--原來那是個僅憑「供述性證據」就能將人判死的年代--​

不過,既然沒有物證證明王信福交槍給陳榮傑,那麼法官何以做出如此判斷?法官靠的是「供述性證據」──陳榮傑在警詢筆錄中說,「是王信福叫我開槍的。」可是,陳榮傑每次在筆錄中說的都不太一樣。看到這裡,直覺反應是「那叫陳榮傑上法庭跟王信福對質啊」。但很抱歉沒辦法,因為陳榮傑在審判後很快就死刑定讞執行槍決。​

看電影時感覺很荒謬,覺得法官怎麼可能單憑證人供詞就將人判死?而讀了書之後才知道,原來這在從前的司法審判中很常見。就算我不是讀法律的,但看過法庭電影也知道證人在法庭上作證要發誓(所謂的具結,如果說謊就有偽證罪);應該要讓檢辯雙方交叉詰問;除此之外法庭也該公開審理,讓證人可按照自由意志說話(免除被脅迫的疑慮),然後法官也可據此判斷證人的可信度──但這些,在王信福的審判中都沒有。​

--原來檢警並不如我以為的,抽絲剝繭的辦案​--

王信福案沒做無罪推定,僅憑供述性證據定罪,除此之外,警方還憑成見辦案。​

王信福很衰,他只是那天唱歌唱得不爽,罵了聲「幹你娘」,就被認為是殺警的嫌犯。沒辦法啊,誰叫他罵得那麼大聲,全場的人都聽到了。當警方詢問當天槍擊之前有沒有什麼異狀,卡拉OK的服務生和酒客都提到聽到有人罵「幹你娘」。但罵幹你娘跟槍擊殺警的關係是什麼呢?從張娟芬爬梳卷宗梳理證人證詞的結果,發現那當中並無因果關係,但在警察認為兇手陳榮傑一定有「共犯」的前提下,在誘導式詢問與威脅下,證人的供詞從「王信福唱歌不爽罵幹你娘」,被扭曲成「王信福在罵警察」,再變成「王信福命令陳榮傑開槍」。​

張娟芬在書中提到,許多冤案是因為辦案人員的「隧道視野」──一旦有了成見之後,就只看得到前方發光的那一小點,其他什麼都看不見。但其實只要像張娟芬一樣,將不同證詞交叉比對,或同一人的證詞前後比對,就能篩出證詞的可信度。​

--「外面的人都不是這樣想」……但我開始這樣想了​--

其實看完電影後我還有個疑問──「如果真相如電影所演,那王信福案有沒有重啟調查的機會?」讀了書之後才知道,儘管王信福案在2006年開庭再審,當時證人證詞對王信福有利,但因距離案發年代久遠,法院無法評估其真實性而不採信。而除了證人證詞外,目前尚無新事證,王信福案若想翻案,張娟芬說:「我從一開始就知道,此題無解。」​

此題無解,又為何要拍攝電影《審判王信福》?為何要爬梳所有卷宗,理清案情爭點?為何要寫一本厚達四百頁的《流氓王信福》?​

前面提到警方辦案時若陷入隧道視野,就無法一一檢視辦案過程所出現的證據。那麼我們一般人呢?我們是否也可能陷入「隧道視野」?「那人已經死刑定讞,一定有罪。」「他說他被冤枉,但為什麼不是別人而是他?他自己一定也有問題。」「又是冤案?哪來那麼多冤案?」一般人可能沒有資源與能力抽絲剝繭調查案件,但如果已經有人將案情的來龍去脈與爭點都整理好,並提出一套分析證據結構的方法,我們是否願意先排除對死刑犯的偏見,去了解王信福案的審理過程,再下最後的判斷?​

王信福說,「外面的人都不是這樣想。」不是這樣想是什麼意思?不認為王信福無罪、無辜?老實說剛開始我也不知道該怎麼想,因為知道得太少,但當我知道了這些,當張娟芬幫我把證據梳理好擺在我的面前,我開始這樣想了。​

──刊載於《幼獅文藝》第822期,2022年6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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