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4日 星期日

關於同性婚姻 (二)

這篇本來是回給臉友的,但因為寫太多,所以放上來。
 
1. 某臉友說:「以現實狀態來看,現在的法律制度是一種將『婚姻』、『家庭』、『社會』、『國家』通通綁在一起的制度」→這我認同。但這不代表制度是不可能被改變的。但我也不否認在現行狀態下,要將婚姻脫離法律有它的困難。
 
2. 但是,婚姻脫離法律後,不代表婚姻因此不存在。因為在有國家有明確法律訂定婚姻的權利義務之前,婚姻就已習俗的樣子存在。現有婚姻法律只是將原本作為習俗的婚姻,明確的訂定權利義務而已。在婚姻法還未出現之前,不代表婚姻不存在,也不代表雙方因為締結婚姻所衍之而來關係不存在,也不代表家庭不存在;這些東西都存在,只是在「法外」沒有公權力的介入,在「法內」則有公權力介入。
 
3. 那麼,「婚姻」與隨之而來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包括家庭),需不需要公權力介入呢?立場不同的人,見解也就會不同。比如婚姻法中界定了「忠誠」的義務(所以目前有通姦罪),但是你如何用法律叫一個人要忠誠呢?一個人不忠誠你可以用法律上的罪來罰他,但無法叫他回心轉意。「孝順」也是,所以有遺棄罪;你可以用遺棄父母來罰他,卻無法叫他的心孝順。
 
4. 所以,「婚姻」與隨之而來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到底需不需要公權力介入呢?有人認為有需要,有人覺得不需要。當然國家不可能有兩套法律,所以立法者必須思考,這麼做的立法精神是什麼?那麼做的立法精神又是什麼?
 
5. 再回來講「同婚」。前面說了,婚姻如果是從習俗而來,其實同志想要結婚,當然也可以去結習俗的婚。但在以前,他們連承認自己是同志都不被允許,更不要說去結習俗的婚。所以從婚姻還未入法之前,同志就是被婚姻習俗所隔離的一群人。對異性戀者來說,一個人要和另一個人想要組成家庭,不管他們之間有沒有愛(有些人因愛結合,有些人未必),他們都可以「結婚」。「結婚」是「我想和你組成家庭」的儀式(當然有些人不需要這個儀式);但這個「我想和你組成家庭」的「結婚」儀式,同性戀者卻被社會的眼光排除在外,因為從前的社會對家庭的概念,背負著傳宗接代的功能。
 
6. 但是社會的眼光漸漸改變,對於家庭的概念也在改變,「家庭」不再非得具有傳宗接代的功能。所以,如果先不論講同性婚姻「法」,現在的同志如果雙方私人要締結婚約,其實是能受到能夠理解的人祝福(當然還是有些人不能理解),所以要結習俗上的婚約,當然可以,沒有人有權力限制他們(但不能否認有些同性戀者還是會在意社會眼光)。但對他們來說,能夠結習俗上的婚約還不夠,站在平等的立場,他們希望能夠與異性戀者相同,享有法律上對婚姻的保障。當然,到底有沒有需要這個保障,因人而異,但同性戀者希望「我能夠跟想要組成家庭的對象結婚」的這個權利,可以不再只限於異性戀者。
 
7. 就像我現在跟我的伴侶(我們是異性戀),儘管我們沒有「結婚」(習俗上的),也沒有「登記」(法律上的),但我們仍舊是一個家庭。當然我不否認因為現行法律上,我跟我的伴侶可能會因為沒有登記而有一些行政上麻煩(比如以後要處理遺產之類的);或者如果我有小孩,也可能會有一些行政上麻煩(我想可能不只一些,而是很多麻煩)。但我想說的是,就算我們沒有去登記,但這不會影響我們做為家庭的「本質」(雖然在法律上,我們不是「家庭」。)
 
8. 以上是以婚姻入法的前題論述。雖然我個人是覺得婚姻不需要入法,讓婚姻回歸習俗,若需要財產權等相關保障者再去處理相關法律關係就好(如果法律真的改成這樣,搞不好我跟我的伴侶反而就去登記了;現在就是因為「婚姻」裡頭的那個「有關情感」的「在一起」的概念,跟法律綁在一起,我們反而不想去做婚姻登記,因為在一起是我們個人的事,為什麼還要登記?)
 
9. 但目前婚姻入法對許多人來說有需要,而這包括了異性戀與同性戀,我不會去否定他們的需要。所以我倒不會堅持要廢除婚姻制度,因為對我來說我只要不要去做婚姻登記就好了(雖然這樣以後可能真的會遇上一些麻煩)(所以搞不好會我們以後還是會去做「結婚登記」也不一定,真是沒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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