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4日 星期日

關於同性婚姻 (一)

在看了許多支持同婚與反同婚的論述(撇開毫無邏輯可言、抹黑造謠的不說),我個人認為兩方最大的歧異點,以及很難達成共識的原因在於:

支持同婚者認為「婚姻」是一個每個人都可以去追求的「普世價值」,重點擺在「個人」的意志與自由是否受到保障。

反對同婚則視「婚姻」背負著傳宗接代,以及傳承傳統家庭觀念的功能,某種程度具備所謂的「社會功能」。

所以,一個國家婚姻制度的立法精神,如果是建立在傳宗接代和傳承傳統家庭觀念的「社會功能」,那麼政府就不會「積極」的去保障同志「個人」的婚姻自由,因為同志無法傳宗接代。

但如果這個政府對於婚姻的立法精神重點不是在「傳宗接代」這樣的社會功能,而是「人人都有權」與自己所愛的對象結婚,那這樣的婚姻法背後所呈現的則是婚姻的「價值」。
兩個踩在截然不同的立場上的主張,當然很難接受彼此的論點。因此,傾聽民意後,一個政府究竟希望透過立法,將這個社會帶往什麼方向,便考驗著立法者的智慧。
 

 
接下來是我個人想問的問題,以及個人想法──
 
1. 如果傳宗接代是婚姻的功能,可是婚姻真的有助於傳宗接代嗎?應該這麼問,傳宗接代要透過婚姻才能做嗎?
 
2. 婚姻的價值如果是愛,但愛是可以被法律保障的嗎?
 
我個人是覺得婚姻根本不需要入法,因為想生小孩不用結婚也可以生小孩,想跟愛的人在一起也是不用結婚就可以在一起,因為那都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但有些人需要透過締結法律關係,來主張與保障彼此的權利義務,但這是法律的層面,所以只要有「關係法」就可以了。

但現在問題是,婚姻法(制度)已經存在,好像沒有道理只有異性戀者擁有這樣的權利,而同性戀者無法擁有。

ㄎ (所以基本上我根本不認同婚姻制度) (但我不會去阻礙其他人追求婚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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