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信聰一直是我很欣賞的評論節目主持人。嗯,說評論並不恰當,應該是「討論」;陳信聰所主持的有話好說,是少數我覺得真的在「討論」問題的節目。複雜的議題總是有諸多面相,而陳信聰的提問總是能讓事情越討論越清楚,而不是讓來賓各持己見各說各的,吵得熱熱鬧鬧而已。
以下簡記兩個不同立場的觀點。先從代表被害人一方,「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副理事長劉承武」的觀點說起。
劉認為台灣目前沒有條件廢死。理由之一是,罪責與刑罰必須與刑罰相符,也就是說,犯下這樣嚴重犯行的鄭捷,必須判以相同重量的刑罰,才得以顯示公平,才能還被害者公道,而這是法律的功能之一。台灣目前的最高刑罰是死刑與無期徒刑,但基於台灣目前獄政的不夠完備,無期徒刑很難落實,多半之後都會假釋,然後出獄,這對被害者家屬來說是不公平的。
第二點是,台灣目前是有死刑的國家,鄭捷的犯行符合判死的各項要件。他認為以鄭捷的案件來說,沒有疑點,沒有新事證,沒有再審的可能性,身為法治國家,應儘快執行死刑的判決。
再來簡記鄭捷律師團辯護律師黃致豪的觀點。
台灣目前有死刑,而鄭捷機乎也符合判死的要件,這他們不否認,而鄭捷本身也希望死刑。但是身為犯罪者的辯護律師,他只希望犯罪者能擁有公平被審判的機會,如果台灣自許是一個法治國家。
一個法治國家不能因為判罪者的高矮胖瘦,討人喜歡或惹人厭惡,就對他有差別待遇。他們從一審二審就一直要求法官,對鄭捷的精神狀況和生理狀況交互影響所可能產生的結果再做調查(瞇:這個部份的事證有點複雜,請直接看影片),但一直被法官駁回。
如果法官願意再做調查,理清可能的疑點,那麼就能讓整件事情更透明清楚;當然很有可能最後的結果依舊是判死,但至少沒有遺憾。
黃律師說,剛剛對方說鄭捷這個案子沒有新事證,沒有再審的必要性,沒錯,所以他們並不是申請再審,而是申請非常上訴。申請非常上訴的條件是認為原審判決有瑕疵,期望法官能針對他們所提出的疑點再做理清,但很可惜,沒有機會了。
一個大眾眼中罪大惡極的人,是否能夠擁有平等的機會,走完公正的法律審判程序,是鄭捷辯護律師所在意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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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來說,雙方的對話提醒了幾個原本我想得沒那麼清楚的點。劉承武檢察官所提的「罪罰相當」,是一件令人深思的事。到底要怎麼判,「罪」與「罰」才是相當的呢?在死了四個人重傷二十多人的無差別殺人案中,該怎麼判才是「罪罰相當」?
我想到鋼鍊裡面說的等價交換,但是,怎麼做才真的是等價交換呢?這世界上有等價交換這回事嗎?
剛剛那是哲學層面的問題。但我明白劉所提的「罪罰相當」指的是在「現實」社會中,該怎麼做能夠接近「罪罰相當」。所以他提了鄭捷的犯行重大,在台灣現有的獄政制度與社會氛圍來說,若不判死難以做到「罪罰相當」;他說,台灣目前沒有太大的人文素養。
但黃律師又提了另一個值得思考的點,判死或不判死,並不是審判唯一的終點與意義。法律的功能不只是還受害者公道,也應該擁有讓人看清真相與思考的功能。透過一個公正平等的審判,人們才有機會從中思考,每一件憾事的背後究竟發生了什麼。
最後一位黃明鎮牧師的話,我就不想引述了。我相信黃牧師是所謂的好人,但不論是牧師,還是什麼心理輔導師、教誨師,都沒有權利將別人因為信賴你而說出的心裡話,公諸於事。這就不要怪鄭捷為什麼後來「什麼都不願意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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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1有話好說:鄭捷昨天槍決!大快人心?倉促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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