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3日 星期日

關於「國有地」的思考──政府以侵占國有地的名義將人民趕走,接下來是三峽劉家?

〈國有地〉

從前從前,有一塊地。
地上沒有人。

有一天,地上有了人。

那地不再是一塊地。
它變成很多塊地,
變成這塊地、那塊地。

有個叫做國家的東西出現了。

國家要住在這塊地那塊地不管是哪塊地上的人,
出示地的所有權。

「地從來就不是我們的,我們怎麼可能擁有地的所有
權呢?」

於是,不管是這塊地那塊地還是哪一塊地,
全部都變成國有地了。




〈國有地〉是2013年我還住臺北時,因為華光事件而寫的。現在是2015年,又有三峽劉家。我想起高榮志律師曾經在「正義或不正義的法?華光社區事件法律考」這場講座中,讓我知道我「法律」講的不只是法,更包含了情在裡面。

我找出從前寫的筆記,節錄如下:

一般人說情、理、法,總以為「情」「理」「法」是互斥的;但是,高榮志律師這麼說「:一部完善的法律,會將『情』考量進去。」民法第769條與770條,就是這樣的例子。

民法第769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第770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這兩條法律背後的想法,就是因應當時歷史背景,將人與土地之間的關係與情感包含進去。可惜,這樣的法條對華光社區的居民來說,看得到,拿不到。多數的居民,並不曉得自己可以去請求土地所有權;而當法務部來告他們,他們才知道有請求登記土地所有權這回事;而當他們請求登記土地所有權時,卻受到受理單位的百般刁難。

「你們住在這塊土地上,是以什麼樣的意思?是『所有』的意思,還是『使用』的意思?」

一般的民眾根本搞不清楚他問「所有」跟「使用」,到底用意是什麼?像我,我就覺得土地又不是生產的,當然不是我所有,我只能使用它;所以,如果是我可能就會回答「使用」。但這樣一來就糟了,因為辦事人員會笑嘻嘻地指著法條說:「這上面寫,要以『所有』的意思。」

那如果我改口說,喔喔喔,我的意思是,我使用這塊土地這麼久了,幾十年了,我想我應該擁有這塊地的所有權……(不過老實說,我個人還是一直覺得人能夠擁有土地的所有權是一件很奇怪的事……但是沒辦法,如果我不想被趕走,我只好這樣說)

這時辦事人員可能就會要求你:「那麼請你舉證,你當初在這塊地上蓋房子,是以『所有』的意思,而不是『使用』這塊地的意思……」

我的天呀!這是在玩文字遊戲嗎?我可以說這樣根本就是刻意刁難嗎?完全違背了那兩條民法當初設立的善意。

除了這之外,還有太多太多。



現在三峽劉家的案子也是,我不相信我們的政府會不曉得那裡有人居住,有人耕作,已數十年。

上個禮拜上臺北,路經華光,那裡已經變成平地,只生雜草。原本的燒餅店、麵店、水電行,人民長年賴以為生的工作與生活,就這樣被政府以侵占國有地的名義趕出去。我們政府將人民驅離他們的家,只為了讓地空出,雜草叢生?

華光已經被拆了,接下來是三峽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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