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寫信給行政院,詢問關於法務部拆除華光社區違占戶是否違反「兩公約」,收到了法務部來信回覆。法務部以「人權公約所指之居住權,應係指具合法權利者而言」,表示處理並無不妥。
在最近許多的社會議題中,政府遭疑執法過當,政府已經令人民產生了不信任感。雖然法律不是我們的專業,但我們不能因此讓政府用法綁架,或許自力救濟的方式是──直接走進現場,用自己的眼睛和耳朵了解這些社會議題;並參與相關的法學論壇,試著去了解「究竟什麼是法律」。
在一場〈正義或不正義的法?華光社會事件法律考〉法學論壇中,我得知那群一直被法務部指稱違占戶的華光居民,其實是有請求土地所有權的權利的。
民法第769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第770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這兩條法律背後的想法,是因應了當時歷史背景,將人與土地之間的關係與情感包含進去。可惜,這樣的法條對華光社區的居民來說,看得到,拿不到。因為多數的居民並不曉得自己有請求土地所有權的權利;而另一種情況是,當居民知道自己有請求權並且去申請時,被法務部駁回。
因為不是當事者,所以也不清楚被駁回的原因;可能是政府對土地有規劃,因此駁回他們的請求。但若真是如此,在華光社區裡住了幾十年的這些居民,在「不知可請求土地所有權」以及「請求土地所有權被駁回」的情況下,被法務部稱為違占戶,實在有失公允。
另外,就算被認定為非法違占戶,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4號一般性意見書所提及適當住房權的使用權,其實是包含了「非正規住區」,並非法務部所說的具合法權利者才擁有居住權。
法務部的回函頭頭是道,但仔細去了解法務部並未提及的法條,才知道整個事件仍有其他可能處理的辦法。所謂的依法行政,是依對自己有利的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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