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6日 星期一

身體還在,但精神已死


這是一篇法務部回應關於拆除華光社區違占戶是否違反〈兩公約〉的文章。嗯,法務部真不愧是法務部,好厲害,好會依法合理自己的不合理行為。每次看到這種東西就很生氣,沒辦法只好又要自己把法條找出來讀(X的!我也想要悠閒地看漫畫看電影呀!),看看究竟是不是法務部說的那麼一回事!

(以下藍色部分為法務部回應紅色是我標明的重點

敬啟者,您好:

您於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經轉至本部處理,有關所陳本部拆除華光社區違占戶,違反「兩公約」一事,本部敬復如下:

一、華光社區違占建戶無權占有國有財產,已違反民法上對財產權之保障,機關依據現行國有財產管理相關法令規定,本於對國家財產權之維護、促進全民福祉與公共利益,並踐行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係符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經社文公約)第4條規定對相關權利予以限制之要件。況人權公約所指之居住權,應係指具合法權利者而言,華光社區國有土地上部分房屋為不法居民占用,此等不法居民若賴著不走而要求政府給予依法無據之利益,對其他合法住戶且配合搬遷者及全民而言,將造成不公不義,反而是違反公理與居住正義。   

我查到的法條與我的解讀: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四條: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民享受國家遵照本公約規定所賦予之權利時,國家對此類權利僅得加以法律明定之限制,又其所定限制以與此類權利之性質不相牴觸為準,且加以限制之唯一目的應在增進民主社會之公共福利。

法務部用經社第四條來合理化自己拆除華光社區的行為,但是法務部似乎忘了,它的前提應在增進民主社會之公共福利。請問「台北六本木」可以增進多數人民的公共福利嗎?趕走華光居民後在金磚上要起造的建設,我想可能不是大多數公民玩得起的金錢遊戲。

另外,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4號一般性意見中提及「適當住房權」;其中,關於使用權的法律保障,詳列如下:

使用權的法律保障。使用權的形式包羅萬象,包括租用(公共和私人)住宿設施、合作住房、租賃、房主自住住房、應急住房和非正規住區,包括占有土地和財產。不論使用的形式屬何種,所有人都應有一定程序的使用保障,以保證得到法律保護,免遭強制驅逐、騷擾和其他威脅。締約國則應立即採取措施,與受影響的個人和團體進行真誠的磋商,以便給予目前缺少此類保護的個人與家庭使用權的法律保護。

法務部一直說華光社區居民非法,先不論這「非法」是否有其歷史因素,從意見書中可以看到──就算是非法也受到保障。這並不是說法律要保障非法,而是說法律也會顧到非法者的一般人權。政府應該要進行「真誠」的協商,而不是「程序上」的協商;不是「我有發文給你喔,我有要找你們協商喔,是你們自己不同意協商條件,沒辦法我只好告你們。」



二、按經社文公約第11條第1項規定及第7號一般性意見第11、13、14及15點,雖敘明人人有免遭強制驅逐、騷擾和其他威脅之權,但並非所有的驅逐行為都是不合理的。驅逐如係按照與「公約」不相牴觸之法律規定執行,且被驅逐的人有可資援用的法律救濟途徑;驅逐行動牽涉到多數人時,已先與受影響的人磋商,探討所有可行的替代方案,以避免或儘可能地減少使用強迫手段;執行時也已嚴格遵從國際人權法相關規定,符合合理和適當比例的一般原則;並提供被驅逐的人適當的法律程序上保護,則此類驅逐當屬合理。

我的解讀:這個我前面寫了。政府該做的是實質上的協商,而不是程序上的協商。法務部究竟有沒有跟華光居民探討「所有可行的替代方案,以避免或儘可能地減少使用強迫手段」?去問一下華光社區的當事者就知道了。



三、又國際人權專家於今(102)年3月1日出具之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第47點雖對華光社區表示關切,然而,本部所屬機關於95年間(兩公約於國內施行前)進行相關土地全面清查工作,確認土地遭占用之狀況後,即已先透過聲請調解之程序,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提出減免不當得利等有關義務之替代方案與居民進行協商,對協商未果或無法成立調解者,始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且訴訟案判決前依法仍有替代方案可據以協商成立和解,判決後亦可透過上訴程序進行救濟,相關處理過程已符合前述第7號意見第11點、第13點之意旨;同時,有關強制執行時應遵循之原則及程序,均係透過法院依據相關法令辦理,亦注意法律程序之各項保護,執行時並酌量個案狀況進行疏處,已符合第14點及第15點之規範;

又本部所屬機關於處理過程中發現違占建戶屬弱勢者,已適時通報相關社福機關介入了解確認及協助處理,以避免其中確屬弱勢者因配合拆遷而有無家可歸之狀況。綜上,本部所屬機關依據法令規定,循法定程序辦理拆遷工作,係屬具正當性之行政作為,符合國際人權標準。本部希望各界以理性態度來看待華光社區拆遷問題,共同維護社會公益與居住正義。

我的解讀是:法務部說了一堆自己如何如何協調,如何如何幫助弱勢,其實這個部份,去到華光現場,就會知道根本是屁。其中有個法務部絕對不會提的事──法務部一直說華光居民非非,但是當華光居民去申請合法的土地所有權時,全部都被法務部駁回。

民法第769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第770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這兩條法律背後的想法,就是因應當時歷史背景,將人與土地之間的關係與情感包含進去。可惜,這樣的法條對華光社區的居民來說,看得到,拿不到。多數的居民,並不曉得自己可以去請求土地所有權;而當法務部來告他們,他們才知道有請求登記土地所有權這回事;而當他們請求登記土地所有權時,卻受到受理單位的百般刁難。

「你們住在這塊土地上,是以什麼樣的意思?是『所有』的意思,還是『使用』的意思?」

一般的民眾根本搞不清楚他問「所有」跟「使用」,到底用意是什麼?像我,我就覺得土地又不是生產的,當然不是我所有,我只能使用它;所以,如果是我可能就會回答「使用」。但這樣一來就糟了,因為辦事人員會笑嘻嘻地指著法條說:「這上面寫,要以『所有』的意思。」

那如果我改口說,喔喔喔,我的意思是,我使用這塊土地這麼久了,幾十年了,我想我應該擁有這塊地的所有權……(不過老實說,我個人還是一直覺得人能夠擁有土地的所有權是一件很奇怪的事……但是沒辦法,如果我不想被趕走,我只好這樣說)

這時辦事人員可能就會要求你:「那麼請你舉證,你當初在這塊地上蓋房子,是以『所有』的意思,而不是『使用』這塊地的意思……」

我的天呀!這是在玩文字遊戲嗎?我可以說這樣根本就是刻意刁難嗎?完全違背了那兩條民法當初設立的善意。

我終於明白法律死了是什麼意思──就是身體還在,但精神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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