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日 星期六

關於墮胎的法律條文

墮胎,在刑法上是有罪的。刑法288條至292條就是規範女生墮胎的條文,只要是墮胎,縱然是因為性侵害、對母體有傷害、身心障礙等原因,也都有罪,充其量只能免刑而已,這是1935年制訂的法律,一直運作到1984年。

1984年,立法院通過優生保健法,才讓墮胎除罪化。也就是說,墮胎還是有罪,但是因為特別法(優生保健法)優先於普通法(刑法),因此人工流產可以在某些例外的情況下進行,其中最為人廣泛運用的就是第六款,前面五款都可以因為第六款而黯然失色: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這一款簡直包山包海,因為懷孕或生產,肯定會影響心理健康或是家庭生活,只是女生能不能容忍而已。因此,只要想人工流產,就可以引用這一款條文,不用躲躲藏藏的找密醫進行人工流產,而導致許多悲劇的發生。這款條文,可以說是1980年代最重要的修法之一,挽救了很多人的生命、健康與未來。

──呂秋遠。原始貼文



關於「墮胎罪」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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