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日 星期二

詩人制憲大會|初選評審-瞇:審閱說明

關於這次的初審,我想針對自己參與的部分做一些說明。
#初選入選條文👉goo.gl/5kczGj
 
「經歷平權爭議,無論修法、修憲,都需要社會更多的勇氣與想像力。臺北詩歌節倡議「詩人制憲大會」,預計公開徵稿,邀請民眾針對下一個太平盛世的生存處境、社會規範提供前瞻性的詩意想像。」
 
因為上面那段話,我將「詩人制憲大會」視為全民活動,而非徵件比賽;我將此活動解讀為透過徵件的方式來蒐集「民眾對生活和社會的主張」。因此,一開始我將自己的工作認定為編輯,並對徵件來的條文做以下的分類──
 
A. 可以明白看出作者對生活、社會、議題的主張。
B. 句子的意思與生活和社會有關,但那是一種描述,而不是主張。
C. 無法明白句子的意思。或是可以明白句子的意思,但與此次徵件主題無關。
 
投稿來的句子共564條,初步分類結果為:A類198條,B類164條,C類202條。再接下來做第二階段的編輯──
  
A類的句子本身明確和完整,所以先從這個部分著手,繼續進行分類。按內容分類為:厭世、愛情、創作、教育、動(物)、言論、生活、生存環境、平等、愛。A類大致編輯完成後,再從B類裡面去看,有沒有A類裡面沒有談到的,但是很有意思的,能夠轉化後再列進來的。如此分類編輯下來,最後歸納編輯為132條。
 
因此,我個人分類編輯後所得的法條是132條,與初審所入選的66條,差異甚大。這其中的差異主要是因為,對「詩人制憲大會」所做的解釋與審閱的判斷不同。
 
原本我對詩人制憲大會的想法是,比如甲寫的句子是一個主張,乙寫的句子是另一個主張,兩個不同的人原本各自寫著不同的主張,卻因為公開徵件而有了交互作用,比如──
 
--失戀者的權利--
1.告白三次都失敗,可獲得當事人的一個吻。
2.失戀同等於喪假標準
3.吃冰免費
4.若想要挽回某人,得向政府以燈會之名封街。
5.被情人動態閃傷眼睛者,得向臉書申請太陽眼鏡一付。
 
這幾個句子的作者都是不同人,但他們同樣對失戀的權利表達了訴求;且句子經編輯排列過後,產生了另一種詩意。因此,我將「詩人制憲大會」解釋為詩意的共同創作。
 
但在「初審」的討論過程中,最後對「詩人制憲」的解釋是,作者用「詩」來表達對權利義務的想像,而評選的標準除了內容的主張,還包括那是否是擲地有聲、或足夠深刻、或意外有趣的詩。如此,詩人制憲就是詩的徵件比賽,就會在文字上比較出輕重,而不是我原先以為的全民活動與共同創作。
 
儘管初審的結果並不是往我原先以為的方向走,但我也透過這次審閱的機會,得以閱讀大眾對於社會和生活的意見。
 
入選的條文中有一條:「沒人有權定義詩。」沒入選的條文中有一條:「反對詩的壟斷,任何批評他人作品不是詩的,處三天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初審選了前者而未選後者,是否表現了對詩的壟斷?我想這是可以討論的。歡迎大家在決選時來到現場一同討論──我們期待透過詩人制憲,看見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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