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2日 星期五

這是定律,或者說,是一個數學問題。

在一段有限的時間內,你所做的事情件數,與你花在它身上的時間,成反比。

換成數字比較好理解。你用7天去做一件事,與做70件事,你花在「那一件事」與「那70件事」上的時間。

通常我們以為,用7天做一件事,那麼「那一件事」應該是比「那70件事」的事,要來得困難。

不過,我還少講了:你做那些事的速度。

有人做事速度很快。A需要花七天做的事,他只要一天,甚至七分之一天就可以完成。

但有時候,花多少時間,無關事情的件數、難易度、做事的速度。
而是:你願意花多少時間在它身上?

這就是數學以外的問題了。

2 則留言:



  1. 是我太晚了
    是我太晚了

    真的,真的

    願 美好
    佚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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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佚凡,

    好好生活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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