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30日 星期二

【樸食的人】小蔡畢業了



上個禮拜五,小蔡和Mr.劉來拿便當時,給了我們這張卡片。

嗯,是的,小蔡要畢業了,Mr.劉也跟她一起畢業,他們一起從樸食畢業了。

小蔡和Mr.劉一起畢業,要去哪裡呢?嗯,是個好消息喔,他們即將開始新生活了(今天是禮拜二,應該是「已經」開始新生活了)!

喔喔,新生活的意思不是指結婚;還沒有到結婚,不過也差不多了, 他們以結婚為前提,男生住到女生家裡去,跟女生的家人一起生活。

不是入贅啦,現在是什麼時代了,不是那種東西。是因為男女雙方準備要建立家庭了,覺得應該多存一點錢;他們決定把在台北租房子的錢省起來,先搬去女生在桃園的老家。

ㄟ……怎麼寫那麼多人家的家務事呢?

寫這些事是因為我覺得這樣的家庭很好。Mr.劉跟小蔡的家人相處,就像跟自己的家人相處一樣;雖然他們真的結婚之後,應該還是會自己買房子成立小家庭,但是,從他們平常說自己家裡的事感覺起來,他們與家人的關係,似乎很緊密。

也不是說疏離就不好。每個家都有每個家的狀況。我只是覺得,家人的關係緊密是難得的。

小蔡與Mr.劉送的卡片,上面有一隻兔子。兔子用後腳站立,舉起兩隻前腳(手)像是在要什麼東西。我說,是斑斑喔,斑斑在要蘋果啦!可是斑斑,卡片上面沒有蘋果,只有五朵小花。

小蔡和Mr.劉的卡片寫得很好玩。劉XX寫的卡片果然像是寫給小學同學,措詞跟小學生差不多(這是讚美)。小蔡寫的卡片,嗯,她的字就跟她的人一樣,大喇喇的……「這個是什麼字?改王改王……」老斌問。「斑斑啦!」我說。

我好像把這件事寫得很好笑,但其實讀卡片的時候,還是有一股,嗯,那個什麼衝到眼睛上來;但是沒有很多,一點點,大概是小蔡他們平常很搞笑吧!也有可能是因為Altina還在的緣故。

說到Altina,對她而言,小蔡也從她們一起住的宿舍畢業了。昨天Altina說:「我的房間現在好空……」,我想她可能想要多說什麼吧,可是我昨天實在被苑裡反瘋車的事情氣昏了,沒多跟她聊什麼。

2013年4月29日 星期一

跑步日誌(第21天‧20130429)腦袋、身體、意志力


快兩個禮拜沒有跑步,連續三篇跑步日誌也都跟跑步無關。今天終於又開始跑了。跑得還可以,五圈2000公尺;不會很累,明後天如果沒有下雨可以跑的話,跑八圈應該沒有問題。

慢慢開始習慣跑步的感覺以後,跑的時候感受著自己身體感覺的時間越來越少,腦袋裡想著事情的時間越來越多。這樣好像不是很好,我不就是想要丟開腦子裡的事情,所以來跑步的嗎?怎麼結果一邊跑著一邊腦袋還在運轉著,還在想著二十分鐘前坐在電腦前面想的事情?

腦袋是我的,我應該可以控制自己的腦袋,可是怎麼我有一種我腦袋想要想什麼,我卻無法控制她的感覺……就好像我希望我的腿不要那麼快就沒力,但是沒辦法,沒力的時候就算我給我的腿鼓勵,她還是沒力。

但是就算我的腿沒力,我的腦袋在亂想東西,我還有意志力。意志力就是經常跟腦袋和身體打架的東西。可是,意志力這個東西,她究竟在哪裡?

警察上銬的權力從何而來?


「手銬拿過來!」
「我犯了什麼罪?」

「我告你強制罪。」
「我做了什麼?我根本就沒有檔你呀!」

「手銬拿過來,逮捕!」

由許哲韡同學所提供的影片(20130427_苑裡反瘋車_警方執法過當)可以看到,警方要驅離前來聲援苑裡反瘋車自救會的學生與群眾。聲援群眾不願離開,警察就大喊著要同仁把手銬拿出來。

警察最喜歡說依法行政。那麼我們就從「法」的角度來檢視警察是否執法過當。在過程中,警察以「強制罪」為名逮捕聲援民眾;但什麼是「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大家看影片就可以知道,聲援的群眾中有哪個人正在做強暴、脅迫他人的行為?群眾大喊:「捍衛家園無罪」,警察說:「你們涉嫌強制罪,現在不離開的話,馬上逮捕。」聲援民眾繼續高喊:「英華威滾出苑裡!」警察回喊:「逮捕!抓人!」「手銬拿上來!有帶手銬的拿出來!」

好,就算聲援民眾真的犯了強制罪(但明眼人都看得出來沒有),那麼警察有權力將聲援民眾上銬嗎?

〈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第19條指出,警察對民眾有管束權,但僅限「瘋狂或酒醉」、「意圖自殺者」、「暴行或鬥毆」、「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而且就法條的內容來看,「管束」原本的用意是「為了防止造成當事者或他人之身體傷害」。

好,就算警察依法管束人民有理,那麼對於苑裡聲援者而言,有沒有上手銬的必要呢?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列出使用警銬的情形: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明眼人都看得出來,苑裡聲援民眾他們既沒有攻擊警察,也沒有損毀物品;他們連抗拒管束都還沒來得及抗拒,就被警察「直接銬上手銬」。

警察被賦有權力,是因為「行使職權」而擁有權力;那權力不是他個人所有,而是來自於人民信任政府賦予警察的公權力。因為握有權力,警察在行使職權時必須更加小心不得侵害人權。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許多人以為法律是冰冷的,但其實不是;當我們仔細了解法律就會知道,冰冷的,其實是執法者的心。

「我來這裡,只是要維護人們的生命財產。」苑裡反瘋車的聲援者說。而這樣的人,被我們的警察上銬帶走。


延伸閱讀:

20130427_苑裡反瘋車_警方執法過當
https://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wc827QohfOw#!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04

警察職權行使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145

2013年4月27日 星期六

跑步日誌(其實是法學日誌)


今天八點起床。其實不算早,但可能是因為下雨吧,很努力地才從被窩裡出來。這時突然非常崇拜高中時代的自己,每天六點半就得起床,去到學校,上滿八節課。

今天的我才上了五個小時的課,回到家就覺得好累好累。

早上九點到十二點,台灣法學會辦了一場「正義或不正義的法?華光社區事件法律考」。我只能說,收穫實在太多了,但現在腦袋實在太脹了,沒有辦法好好整理筆記,僅將我覺得最重要的、最打到我的一點,先寫下來:

一般人說情、理、法,總以為「情」「理」「法」是互斥的;但是,高榮志律師這麼說「:一部完善的法律,會將『情』考量進去。」民法第769條與770條,就是這樣的例子。

民法第769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第770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這兩條法律背後的想法,就是因應當時歷史背景,將人與土地之間的關係與情感包含進去。可惜,這樣的法條對華光社區的居民來說,看得到,拿不到。多數的居民,並不曉得自己可以去請求土地所有權;而當法務部來告他們,他們才知道有請求登記土地所有權這回事;而當他們請求登記土地所有權時,卻受到受理單位的百般刁難。

「你們住在這塊土地上,是以什麼樣的意思?是『所有』的意思,還是『使用』的意思?」

一般的民眾根本搞不清楚他問「所有」跟「使用」,到底用意是什麼?像我,我就覺得土地又不是我生產的,當然不是我所有,我只能使用它;所以,如果是我可能就會回答「使用」。但這樣一來就糟了,因為辦事人員會笑嘻嘻地指著法條說:「這上面寫,要以『所有』的意思。」

那如果我改口說,喔喔喔,我的意思是,我使用這塊土地這麼久了,幾十年了,我想我應該擁有這塊地的所有權……(不過老實說,我個人還是一直覺得人能夠擁有土地的所有權是一件很奇怪的事……但是沒辦法,如果我不想被趕走,我只好這樣說)

這時辦事人員可能就會要求你:「那麼請你舉證,你當初在這塊地上蓋房子,是以『所有』的意思,而不是『使用』這塊地的意思……」

我的天呀!這是在玩文字遊戲嗎?我可以說這樣根本就是刻意刁難嗎?完全違背了那兩條民法當初設立的善意。

除了這之外,還有太多太多。

今天的論壇,讓我見識到了許多懂法玩法的人的惡,卻也發現或許法律如我當初所期望,是個可以保護人的東西。我想華光是件最大的問題是,不是法律無情,而是執法之人無情。

剩下的筆記,明天再整理。

2013年4月26日 星期五

跑步日誌(重要的事)


一個多禮拜沒有跑步,也一個多禮拜沒寫跑步日誌了。

上回寫跑步日誌,是4月17日;今天是4月26日,這中間都沒有跑。回高雄四天沒有跑,接著是生理期,然後是華光被拆,今天則是去反核四五六運動。

我突然想起自己在第六天的跑步日誌寫的──「繼續跑的理由很少,停跑的理由則有一卡車那麼多……」(其實這句話是村上春樹說的)。

剛剛在看〈釋字第七0九號解釋部分不同意見書〉,心想著如果真想讀法律,至少得先把自己關心的法條搞清楚。瀏覽著那密密麻麻的意見書,這才意識到,鑽研法律的人,或好好專心在某件事情上的人,好像很難把心跟時間分出去給其他的事情呀!

我想著,如果我先把那意見書看完,那麼原訂想寫的跑步日誌,說不定就擱著明天才寫了;但是明天又有明天的事情。明天早上九點到十二點,有一場「正義或不正義的法?華光社區事件法律考」的論壇;下午四點到六點則是一場設計講座。

那麼我把意見書留著後天在讀好了。但是,在「沒有外在環境的壓力下」,我是不是會認真地照自己原訂計畫把意見書讀完呢?

這就要看,這件事情對自己的重要性了!

今天在自由廣場聽著一個台電退休員工的反核言說時,想到核四公投今天闖關成功了,接著又想著反核真的是要拼了,然後想著,為什麼我們的政府讓我們這些百姓這麼忙碌呢?

嗯嗯不對,我們不是百姓,是公民;公民本來就該是忙碌的。只是……如果前天去華光,昨天去江翠,今天是反核,明天去法學論壇,嗯嗯,有沒有時間跑步跟寫東西呢?(咦咦?我好像沒有把工作的時間算進去……)

有沒有可能只好好做一件事呢?

嗯,不可能。

我回頭思考自己前面寫的「鑽研法律的人,或好好專心在某件事情上的人,好像很難把心跟時間分出去給其他的事情呀!」這句話,其實不太對。如果某個律師只鑽研法律條文,而不去關心社會上正在發生的事情,不去關心弱勢與政府的關係,那麼會變成一個什麼樣的律師呢?

好好做一件事情,不是指「只在意那件事情」。

哈哈,寫這個跑步日誌,好像是自己在給自己提醒喔!

想做的該做的事情如果很多,那麼,空空的時間就更重要了。寫到這裡,我突然好想去跑步喔!

最後,我非常佩服,那些熟讀法律,且不因己利而利用法律,並使用法律彰顯正義的人。


2013年4月25日 星期四

人權法


不是因為人權法存在
才有人權
不是因為有人權
人才是人

2013年4月24日 星期三

跟媽媽討論華光強拆──那一把名為法律的刀


跟媽媽討論社會議題,總是能幫助我將一些問題想得更清楚;因為我與媽媽的立場不一定一致,而且媽媽總是會說出一般人最直接的看法,比如當我跟她說起法務部以「強占土地」與「不當得利」來對華光社區的居民提起告訴,要求他們拆屋還地;媽媽的反應是,「雖然他們也很可憐,可是他們是住在國有地上是事實,而且也白住了那麼久,法務部現在要跟他們要回土地,好像也是沒辦法的事。」

聽媽媽這樣說以後,我又仔細地想了一下,關於華光社區這件事,我真正最在意,最覺得過不去的點,在哪裡。

嗯,是的,華光社區的所在地,是屬於法務部所代管,這是不爭的事實;如果政府現在對於那塊土地真的有什麼深謀遠慮的計畫與作為的話,在有安置與配套的前提下,也不是完全不可行。但問題是,對於華光社區這塊地,政府究竟要拿來做什麼?他想做的事究竟跟大眾有沒有關係?說什麼要做台北華爾街、台北六本木,如果真的做得起來,但那也是財團在玩的遊戲而已,跟一般民眾的權益有什麼關係?

而真正令我在意的事,法務部一直說自己於法有據,依法行事;但是,他所依的法是民法,也就是說他並不是站在政府的角色去處理華光社區的問題。法務部用民法來告華光社區的居民無權占有,就「法」的角度來說,法務部是打贏了,但是,這是一個政府單位在處理社會議題時該有的態度媽?

華光社區中所謂的違建,已經不是單純的自己家頂樓加蓋的那種違建個案,而是台灣整個歷史脈絡所造成的;政府應該要有智慧地去處理那當中的盤根錯節,而不是拿一把名為法律的刀,將人民的根砍斷。

華光最後一夜‧20130424


11點多又回到華光社區,一直待到24號的零時三十分。看著守夜的群眾,與架起圍籬的警察,心裡一直想著「法律」的問題。

我們全都被法律綁架了。

回到華光之前,我google著兩公約的資料,找到兩公約中關於「適當住房權」的一般性意見。但看著看著,當我們回到華光的時候,我突然有一個想法──並不是因為台灣也簽署了兩公約,所以人民才能夠擁有安心居住的希望。我們都被法律綁架了!並不是「因為有法律在那邊,人民才因此有居住的權利。」

回過頭來看法法務部告華光社區的居民這件事。因為有個法條在那裡,法務部說自己依法有據,所以就告得心安理得理所當然。但是其實,除了法律之外,還有太多太多的方式可以處理華光社區。

用法律處理可以很快。比誰的法源比較高,誰比較會用法律。但有些事情是可以不用法律來處理的,可是我們的政府都忘記了。

法律最後落得被人利用,怎麼「用」對用的人來說比較有「利」。


2013年4月23日 星期二

華光最後一夜‧20130423


【突然發現塑膠袋也很有人情味】

一直都不喜歡店家用塑膠袋打包外食,特別是熱食,因為不環保也不健康。但今天,站在華光社區臨時搭起的白色帳篷前,看著那一包包小菜、麵條、牛肉湯,突然覺得這些塑膠袋有了濃濃的人情味。

人民對抗政府的現場,總是有吃不完的食物。這就是所謂的五餅二魚吧!

【劊子手與小螺絲釘】

我看著守在圍籬外的警察、開進金華街的怪手。不曉得為什麼,我想到了劊子手,以及機器的小螺絲釘。

劊子手如果不把自己所做的事視為工作,一定會瘋掉吧!

如果警察和怪手司機,不把自己當成只是一台機器的一小顆螺絲釘,大概會無法安心入眠吧!

【政府是一台無血的機器】

機器本來就是無血的,這不是廢話嗎?但我記得我們所謂的政府,好像由人所組成的吧?一個個有血的人,怎麼一組成了政府,就變成了無血的機器了呢?

【法律】

法律永遠都是死的,人是活的。
法律是為了人而存在的,不要忘記。

2013年4月21日 星期日

我要跟小孩學


一見到自己的朋友就大力揮手
尖叫著他的名字用力地笑
一起追著馬上會消失的泡泡
每天都在跌倒每天都在奔跑

(初稿在小樹的家完成,回家打字後略作修改)

沒有效率的事


種一棵小樹等他長大
長成大樹後再長成老樹
說一個故事讓小孩笑
牽著他的手陪伴他成長

為一個人煮飯
替一個人做衣裳
聽他說話
一天一天變老

(@小樹的家,20130421)

2013年4月18日 星期四

跑步日誌(第20天‧20130417)關於「立院提案停建核四是否違憲」


一開始寫跑步日誌,有一種怎麼寫都寫不完的感覺。感覺太多了,連「痠」「痛」「疲」「累」都可以寫好多好多。而剛剛,打開word已經五分鐘了,連個字都沒有;沒有就算了,我還想著不知道要寫什麼的話不如來看偶像劇好了。

這怎麼行?

怎麼不行呢?

寫下上面這幾行廢話之前,我正在一字一字地讀「大法官釋字第520號」。真的是一字一字讀出聲音來喔,因為不這樣做,我根本讀不懂。沒事讀這做什麼呢?當然,如果沒事的話,我是不會這樣耗費體力去讀什麼法律條文,真是傷眼又傷腦!可是沒辦法,我想要搞清楚立法院提案停建核四究竟是否違憲。

整個讀完以後,老實說,我突然覺得「立院願不願意提案停建核四,與他們這樣做是否違憲」,其實一點關係也沒有。

照「大法官釋字第520號」的法條內容,行政院要先向立法院提出決議停建核四的報告後,再由立院來投票表決贊成與否。所以,國民黨立委說:「立院提案停建核四違憲。」從這個角度來看,好像說得通。

但再仔細一想,「行政院要先向立法院提出決議停建核四的報告後,再由立院來投票表決贊成與否」,不等於「立法院不能提案停建核四」。因為,520號釋文的解釋爭點是「政院停建核四廠是否應向立院報告」,它的重點只在於──行政院不能自己片面決定停建核四。

說得直接一點:「立院提案停建核四」與「行政院要先向立法院提出決議停建核四的報告後,再由立院來投票表決贊成與否」,這是兩件事,而且這兩件事不相牴觸。

如果再想更源頭一點,或者說更直觀一點的事──

如果立院提案舉辦核四公投是因為「體察民意」,那麼他們更有擔當一點的做法應該是「真正地體察民意」,並且深入了解核四問題;然後,若是該做停建核四的提案就提案,不要把自己的工作丟回來給選民;要不然台灣的立委的選舉是選好玩的嗎?

呼!這篇文章還不到一千字,卻寫了一個多小時。

嗯,這跟跑步有什麼關係呢?好像沒有關係。不過,因為「一定要寫跑步日誌,所以坐在電腦前面」,因此整理了一下自己困惑的問題。嗯,也算是寫跑步日誌的好處吧!但我懷疑這篇文章有多少人會想讀完。

最後,419早上,也就是明天早上,可以去包圍立院的人,請抽出時間去包圍吧!
http://www.facebook.com/events/261304157346441/

【大法官釋字第520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