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2日 星期六

當我們不談法律上的罪,而是去看一個人


我沒想到,我讀到最後會哭。明明前五篇故事,我都沒有哭。最後一篇,明知道這也是故事,卻在故事中讀到「人」,讀到「愛」。而「愛」這個東西,也在前五篇犯罪故事中反覆出現。但是愛,會出現在犯罪中嗎?罪裡會有愛嗎?

當我發現,讀到最後看到的是「人」,我便想起人這個字的象形,直立的人。直立,因此人能思考。我們能思考,因此進入了天堂與地獄。

天堂是,我看見人竭盡所能的去認識人;而地獄卻也是,人的不看不聽。

人類有時是動物,有時是人類。

剛剛突然想到一個問題:一天當中,會有多少起犯罪?當罪行化約為一項罪名,「為什麼」重要嗎?

「你這案子,九成九的機率會判死刑……」「但是話說回來,別說九成九,哪怕是九成九酒或是百分之百,身為你的辯護人,該做的,我還是要做。畢竟,我要保護的不只是當事人的利益,還有司法制度的本質。」

這是我在《有罪推定》的第一個折角。

司法制度的本質是什麼?當人已死,加害者認罪,那麼「為什麼殺人?」重要嗎?六篇故事幾乎都扣著這個主題。

而第二個主題是,當我們期待透過司法看見「為什麼」,卻也直面司法的現實──「現實中的司法,往往是蒼白、無力,而形式化的──雖然它不必須如此,但當代各國在民主制度下的司法,確實都遭遇類似困境。」

人民所期待的公平正義,與司法制度中原本希望做到的公平正義,以及司法判決最後呈現的公平正義,有著落差。而這也是因為「人」──司法在那裡,可以去用,但要怎麼用,卻也看人──這本小說讓讀者看見,法官、檢查官、辯護人如何「使用」司法。

最後一個我想說的,覺得不容易說清楚的,仍舊是「無罪推定」。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文字很明白,概念很清楚,但實際上能因此概念而做到的人有多少呢?當新聞播出社會事件,不論是殺人或貪汙,在法院還未審判之前,那人早就幾乎被大眾定罪。我在想,有罪推定會不會反而是人之常情? 「因為已經有那些事件了啊!」「證據不就在那裡只是還沒審判罷了,判決結果一定跟我想得一樣。」

而有些案件的嫌疑人已是所謂罪證確著,辯護人是如何抱著「無罪推定」呢?「無罪推定」想做的究竟是什麼?我是這樣想的:

若一開始就認定有罪,就不會再去一一檢視證據,不會再去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前面說到司法的困境便是──明明有「無罪推定」的法條,但現實上法院仍可能說出「本案案情單純」、「事證並非龐雜」,對於辯護人申請延後審理予以駁回。

翻成白話便是:案件清楚明白,有什麼好調查的?不用浪費時間。

一旦推定有罪,就不會對那些隱藏底下的感到好奇,不會去問為什麼,也就無法知道,這個人究竟為何會死?那個人究竟為何殺人?

人類擁有的時間經常很少。可是,為何時間這種沒有限制的東西,在人類的手中卻是那樣的少?

而當我們不談法律上的罪,而是去看一個人;當我了解一個人越多,我越難去定他的罪。這裡的罪,指的是人性上的罪。



《有罪推定》,黃致豪。寶瓶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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