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7日 星期二

跟媽媽討論都市更新(我們的都市更新究竟出了什麼問題?)


標題是「跟媽媽討論都市更新」,但其實到最後只有我自己在說話。不過,這篇關於都更的分析與感想,起於跟媽媽討論都市更新,所以,就還是訂為「跟媽媽討論都市更新」好了。

回高雄時,跟媽媽討論了士林王家事件,以及都市更新。說著說著,我問媽媽,如果有一天我們的家也面臨都市更新,你會怎麼想這件事,怎麼做決定?

媽媽:「我是個很務實的人,我當然是看這個都市更新對我有沒有利。」

我:「王家也是覺得那個都市更新案對他們沒有好處,所以不願意參加都市更新。」

媽媽:「可是,他們的態度過於消極,對於公共事務,他們不能那麼消極呀,不能只是嘴上說不要,他們要積極的去參與公聽會,去表達反對呀。」「如果他們一開始就積極反對,比如有簽一個不同意書之類的東西,政府一定會考量把他們劃出去。」

媽媽:「還有,王家的官司都敗訴呀。」

我:「好,就算王家消極,就算王家沒有照著程序、照著遊戲規則走,但是,因為這種原因而被拆房子,不是太誇張了嗎?那房子是王家的合法產權耶。而且我們應該要先問的是:這套遊戲規則是合理、正當的嗎?如果不是,人民為什麼要照著政府的遊戲規則走?」

媽媽:「我還是覺得王家他們自己有自私的部分,雖然政府和建商也有不對。王家怎麼可以因為自己,而影響整個計畫呢?」

我:「如果想保有自己的房子叫做自私的話,那麼王家是自私。可是,媽媽自己剛剛也說,如果有人來談都市更新案,你考量的也是對自己有沒有利處。」

媽媽:「可是為了一個人犧牲其他人就不對呀!」

我:「我也不是覺得就一定是自己最大;而是,當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義來做都市更新,但這個都市更新是不是真的符合公共利益呢?還是只是滿足了少數人的利益?如果是這樣的話,都市更新以公共利益為名根本就站不住腳。」


其實,跟媽媽聊天已經過了一段時間,上面的對話也只是一部分,我只是把我們主要討論的點,以及在討論過程中我自己其實也不很清楚的問題,寫出來。我把這些問題記下來,回到台北後,報名人民民主生活政治學院中與都更相關的講堂,也聽了一個法律研究所朋友對士林王家都更案的分析。

我先簡要列出跟媽媽討論王家都更案中,我不是很清楚,有待了解與討論的問題。


一、媽媽:「如果他們一開始就積極反對,比如有簽一個不同意書之類的東西,政府一定會考量,把他們劃出去。」

問題一:如果我不同意參與都市更新,我有權利說不嗎?

二、 媽媽:「還有,王家的官司都敗訴呀。」

問題二:王家的官司為什麼敗訴?

三、媽媽:「我還是覺得王家他們自己有自私的部分,雖然政府和建商也有不對。王家怎麼可以因為自己,而影響整個計畫呢?」

問題三:個人權利VS.公共利益

我的最後一個問題是:

問題四:我們的都市更新究竟出了什麼問題?


問題一:如果我不同意參與都市更新,我有權利說不嗎?

這個問題這樣問好像有點神奇。「你要不要參加都市更新?」照理說,我們當然有權利說「要」也有權利說「不」,中華民國不是個民主法治的國家嗎?我媽大概是基於這樣的想法,她覺得,如果王家不想要參加,只要他們「很積極」的表示意見,政府就會把他們劃出去。不是有其他的住戶表示不願意,就沒有被劃進去嗎?

這樣想,好像很理所當然。但是,在我瞭解都市更新程序與相關規定後,我發現在這套規則中,人民的權益小之又小。

先簡要說明都市更新的程序。

1.      劃定更新地區或單元:更新地區是由政府劃定,更新單元則是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相關規定申請。

補充說明:都市更新單元只要一人提出申請,即可劃定範圍。當然,這個單元的劃定,在都市更新條例中也有相關的條件規定,但是,只要你家符合相關規定,你家就有可能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別人劃進都市更新單元。

2.      更新單元劃定後,由申請人,取得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及面積超過1/10 以上同意門檻,舉辦概要公聽會後,向市政府申請核准事業概要。

我覺得這個程序很弔詭。「申請人在取得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及面積超過1/10 以上同意門檻,舉辦概要公聽會。」這樣看來,公聽會不是在一開始就舉辦,而是在取得1/10同意門檻後才舉辦。換句話說,舉行公聽會時,一定有很多人可能根本不曉得他們家已經被劃進都市更新預定單元,準備進行都市更新。

3.      事業概要核准後,由實施者整合更新單元內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之意願,並取得都市更新條例第22 條規定之同意比例,並舉辦事業計畫公聽會後,擬具事業計畫申請報核程序,由主管機關審查,經過公告公開展覽30 天,提請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市政府核定實施。先補充說明,所謂「都市更新條例第22 條規定之同意比例」,因為不同的狀況有不同的比例,在此不詳述,但這個同意比例大概在四分之三。)

同樣,這條跟上一條一樣弔詭。事業概要經1/10門檻通過後,實施者(多半是建商)便開始「整合更新單元內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之意願」。這時候,如果你是單元內的所有權人,當然你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但是,當這個都更單元內的人,同意者的比例超過四分之三,實施者便可召開公聽會,都更案便可開始進行審查,核定實施通過。所以,當實施者在「整合更新單元內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之意願」時,如果你不同意,如果你與其他的不同意者不超過四分之一,那麼,你不同意也沒有用(就算有參加公聽會表示不同意也沒有用,因為開公聽會的時候,代表建商已經取得四分之三的同意書了),整個都更的流程還是會繼續往下走。

4.      事業計畫核定實施後,實施者要依照計畫的內容進行權利變換意願調查及土地相關權利的協調處理,並委託三家估價公司,進行估價,並通知相關權利人參與選配,依照選配的結果擬定權利變換計畫,辦理報核程序。權利變換計劃經過審議通過後,由市政府核定實施,即可進入計畫執行階段。

都市更新程序簡要如上。

依照這樣的程序,我試著想第一個問題──「如果我不同意參與都市更新,我有權利說不嗎?」當然有權利說不,只是,當你是少數時,似乎說「不」也沒有用,除非說「不」的人占四分之一以上。但是,關於都市更新,房子會被拆掉重建這件事,用多數決合理嗎?特別是都更案件中的不同意者,在現行的程序條文中,幾乎沒有退場的機制。這已經跟消不消極沒有關係了,而跟程序與條文本身有關, 因為,就算不同意者參加了公聽會,或者有書面資料表示不同意,都只被列為參考而已。

那麼,我媽的另一個問題:「不是有其他住戶表示不同意,所以沒被劃進去嗎?」關於這一點,就王家的案例,我查了相關資料,那沒有被劃進的住戶,所處位置是此筆都更案的「相鄰土地」,那兩筆相鄰土地原本就不在一開始被劃定的都更範圍內,建商只是去徵詢他們的意見,就算他們不參加,也不影響原本劃定的範圍。(所以,一開始的劃定就很重要,但在劃定的階段,大部分的居民都是處於不知情的狀態。)

問題二:王家的官司為什麼敗訴?

王家的官司大致上從兩個方向進行。第一個是以「行政程序不合法(如未收到公聽會通知),造成王家不知情而導致喪失表達反對意見的權利」這個方向上訴,在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都敗訴。敗訴原因主要是因為法官認為:「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實施者舉辦公聽會,其目的僅在於聽取民眾之意見,無論是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土地、建物所有權人等相關權利人或一般民眾,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後,尚得以書面提出意見;並審諸都市更新程序係採取多數決,公聽會程序既僅在於聽取民眾意見,更新單元範圍內之所有權人尚不因未參與該公聽會,對其權利產生損害或重大影響。」

簡單的說,就算王家收到公聽會通知,也參加了公聽會,也在公聽會中發表不同意的意見,或以書面表示不同意,也沒有用。因為走到「都市事業計畫公聽會」這一步,同意門檻已經超過四分之三,都更計畫等於已經完成,在公聽會中提出的任何意見,僅為參考。

王家官司的第二個方向是「鄰近其他住戶表示不願意參加更新,就沒有被劃入都更範圍,為什麼王家在一開始就表示不願意,卻仍舊被劃入都更範圍。」這個問題前面已經回答了,因為其建地原本就不在一開始劃定的範圍內,建商只是基於其建地為「相鄰土地」諮詢其意見,對方如果表示不同意,並不影響原有建案。

問題三:個人權利VS.公共利益

前面兩個問題說明了在現行的都市更新條例中,自家一旦被劃入都市更新的範圍內,如果你不同意都市更新,但是和你一樣不同意的人不超過四分之一,那麼你們這些少數的不同意者,幾乎沒有說不的權利。

但是,有人會說,面對一個問題,全數百分百同意的可能微乎其微,如果因為少數人的不同意,而影響其他人的權利,這樣合理嗎?

這時可能要先問:所謂其他人的權利是什麼?是公共利益嗎?在目前現行的都市更新案件中,有多少真正與公共利益相符?如果所謂的公共利益是住戶希望將老舊房舍拆除改建,那麼將王家排除於都市更新單元會影響其改建嗎?當然,將王家劃進都更範圍,其建地單位會更方整,房子更好賣;但是,建地方整房子好賣這件事與獲利有關,與公共利益有關嗎?

我也不認為個人權利與私有財產的位階可以無限放大,當個人權利遇上公共利益,倘若面對的真的是公共利益,都有討論的空間。但是,如果我們的都市更新並非真的以公共利益為前提,那麼,人民為什麼要放棄自己原本應有的權利呢?

問題四:我們的都市更新究竟出了什麼問題?

都市更新條例第一章第一條:「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我們目前的都市更新,是否真的以此為目的;我們的都市更新是否真的增進了公共利益?

第二個我想問的是:惡法是法嗎?

或許,我先不要說它惡,不要說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三十六條是惡法;我們就現實而論,都市更新用多數決來決定結果,以及實施者可以請政府機關代拆,這兩條內容是否與憲法所保障的個人財產權衝突?

如果相衝突,那麼北市府所謂的依法行政成立嗎?北市府依了都市更新的法,但卻可能違背了憲法。

在了解士林王家事件,以及目前其他的都更案後,我感覺到一件事:我們的政府在進行都更過程中,只是把它當作一件「事」在進行,只要符合法律程序(暫且先不論該法的合理正當)就可以了。一般民眾在面對都更時,連程序都不清楚(如果我沒有去聽都更講堂,我也不清楚),對建商交給他的同意書,也不了解其效力(我在參加都更小講堂的時候,有多位目前面臨都更問題的民眾提出他們的疑惑)。政府在都更這件事情上完全退位,將所有的事情交給實施者建商去進行。建商在商言商,所以他在意的是他究竟拿到了多少份同意書,他如何能拿到同意書;至於人民的權益,那不是他關心的,老實說就建商的角色,他確實也可以不關心。

我並不是說所有的建商都是如此,我的重點而是在都市更新這件事上,政府究竟扮演了什麼意的角色?當政府說都市更新是基於公共利益,卻隱身在建商身後,讓建商去主導整個都更過程,這樣算是都市更新嗎?還是只是拆舊房蓋新房?

都市更新應該是都市發展的其中一塊,但是,住在這個都市中,身為人民的我,完全不知道政府究竟有著怎麼樣的都市發展藍圖。都市更新不該只是除舊裳換新衣,它應該有更高的格局。


(我不是法律系學生也不是都市更新相關專業,以上內容若有錯誤,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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